公 告
李永强:本院受理杨丰诉你与邵红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,因你向原告杨丰借款人民币181800元未还,原告现起诉本院要求:1.偿还原告借款181800元;2.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。本院立案后,发现你下落不明,无法联系。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、应诉通知书、举证通知书、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。自公告之日起,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。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,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09时(遇节假日顺延)即2022年8月24日在本院平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,如未在举证期内提交证据,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。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。
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